租賃合約

天天租租賃合約

第一條 契約當事人:

  1. 借出方金財租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甲方)及承租方(以下簡稱乙方)茲為出租相關物品(以下簡稱出租物件)乙事,雙方同意訂立本契約書。
  2. 承租方需為年滿20歲以上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

第二條 契約標的、期間與費用:

另行訂定之

租借標的及服務內容:

  1. 除本約定條款外,商品銷售網頁及訂購流程中相關網頁上所呈現之相關資訊,包括相關交易條件、限制及說明等,亦為契約之一部分。當出租相機超過2件時,每多一台需多收新台幣5,000元押金,郵寄寄出或歸還需線上刷卡。信用卡付款透過綠界科技支付,為二次授權系統,如歸還時商品遺失、損壞或遲還,費用會從信用卡進行二次授權扣款,並以郵件告知扣款金額及原因。
  2. 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、租賃期間、租金計算、取還貨方式及運費詳如契約所載,乙方同意本契約後,視為契約成立,需遵守租賃契約及租用須知之各項條款。乙方應於交付出租物件時結清全額租金與其他相關費用。
  3. 甲方提供乙方訂單上註明物件做為出租使用,但如因不可抗力或無法歸責於甲方之因素使得該物件從缺,甲方有權以等值商品或是退費補償方式代替。

第三條 出租物件歸還:

乙方應依約定時間及約定方式歸還出租物件,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(限颱風、地震、洪水、暴動之不可抗力因素),乙方需提前告知並提出相關證明,則免付1.2倍之租金,仍需負擔原租金。

僅台灣地區停班停課為標準,如歸還日遇此情況,得全免當日租金。乙方有前項情形得為通知者,乙方應即為通知甲方,但乙方交還出租物件前,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條文為準。

門市取貨或商品寄出後,提前歸還不予退費

第四條 展期及逾期處理:

乙方得以提早歸還,但已給付租金無法退還(天災除外),乙方欲續租出租物件者,應聯繫甲方並取得甲方之同意,始為有效;逾期歸還第一到第十天需按原訂日租金1.5倍計算收費,第十一天到第二十天按原訂日租金2倍計算收費,第二十一天到第三十天按原訂日租金3倍計算收費,第三十一天後按原訂日租金5倍計算收費且乙方同意如有逾期未歸還或欠繳租金等情事,甲方得向乙方請求取回占有出租物件衍生之費用;至甲方未取回出租物件占有期間,其權利義務仍以本契約為準。若逾期且三日內連絡不上,甲方有權預扣租借品項全部之金額,直到歸還結清為止

第五條 保管義務:

乙方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及維護出租物件,禁止轉租、出賣、設質、抵押、讓與、擔保、典當出租物件等行為。租賃期間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之所有權仍歸屬甲方,本契約僅係將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在約定期間內租賃予乙方使用,乙方並不取得其他任何權利。

第六條 損害賠償:

  1. 相機:若乙方發現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有遺失、故障、相機內部進水、撞擊、嚴重刮傷或其他毀損情事,應立即通知甲方。經由甲方或是甲方委託之原廠維修中心鑑定,若因人為疏失造成,甲方視情況有權決定委託維修或要求乙方賠償同種類、品質、數量之物品或等值現金。遺失賠償金額為85%原廠報價,配件為市價,維修金額依原廠報價為準,詳細賠償金額如網頁所載https://www.journeyrent.com/mission/issurance/%e4%b8%bb%e6%a9%9f%e5%8f%8a%e9%85%8d%e4%bb%b6%e5%83%b9%e6%a0%bc%e8%a1%a8/
  2. 行李箱:若乙方發現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有遺失、故障、輪子損壞、撞擊、外殼變形或其他毀損情事,應立即通知甲方。若因人為疏失造成損壞,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甲方視情況有權決定委託維修或要求乙方賠償同種類、品質、數量之物品或等值現金。遺失賠償金額為85%原廠報價。
  3. 露營用品:露營設備為事後檢查,檢查結果另行通知。若乙方發現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有遺失、故障、嚴重刮傷或其他毀損情事,應立即通知甲方。經由甲方或是甲方委託之原廠維修中心鑑定,若因人為疏失造成,甲方視情況有權決定委託維修或要求乙方賠償同種類、品質、數量之物品或等值現金。遺失賠償金額為85%原廠報價,配件為市價。若出租物件有嚴重髒污及異味,需另送清潔公司清理時,乙方須負擔清潔公司所收取之清潔費用。
  4. 維修期間視同續租,租期從歸還開始至維修完成寄回日為止。遺失必須在歸還日後三天內結清款項,否則視同續租,租期為歸還日至結清款項為止。
  5. 逾期歸還者,需補繳該設備每日租金,損壞歸還時現場收取維修押金5000元,送回原廠維修中心檢修,依照原廠維修報價單多退少補。逾期歸還之配件,依照配件價格表收取押金,遲歸天數視同續租配件,最遲於7天內歸還,否則不予以退押金。
  6. 黑貓宅配與當日配送歸還方式,請使用紙箱裝箱或原包材寄回,如未使用紙箱或包裝不完整,將酌收整理費200元,如因而導致出租物件及相關配件毀損,需照物件市價賠償,或依照原廠報價賠償。
  7. 在租賃期間內,乙方並非甲方任何目的之代理人,有關出租物件之任何零件或附件之修護或更換須經甲方事前同意。
  8. 出租物件如發生任何損傷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,乙方不得擅自拋棄對第三人求償權利,或為不利甲方行使該項權利之行為,否則由乙方賠償該損失。
  9. 甲方不負責保存或備份相機內部任何資料,若資料遺失或損壞當成乙方之損失,甲方亦無賠償責任。

第七條 完整契約:

與本租賃契約有關租用須知、預約單、天天租網站(journeyrent.com)說明及所附各式文件皆為本契約之一部分,與本契約有同等效力。

第八條 合意管轄:

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,甲、乙雙方依相關法令、習慣及誠信原則協議之。若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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